(2024)粤0105执9353号关于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被告崔鹏程受理费纠纷一案
(2024)粤0105执9353号关于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被告崔鹏程受理费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崔鹏程 :
本院在执行 ( 202 4 )粤 0105执 9353 号案中,因你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一 条、二百 五十二 条、第二百六十 四、第二百六十六 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你方财产,风险责任由你方自行承担。
二 ○二 四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经办人:龚锋、 马智妍
电话: 83005474、8300547 3